|
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本市城乡规划和管理的规定、细则和实施办法。
(二)组织编制、调整和修订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近期建设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以及风景名胜区规划等规划,并按法律程序完成审批工作。
(三)组织实施已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专业规划,负责对城市绿化、雕塑、广告及城市配套的各项设施的规划设计审查。
(四)负责城市规划区内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选址、建设用地及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
(五)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并组织规划设计招标、方案评审。
(六)负责城乡规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七)负责规定辖区范围内村镇规划编制及审查、农民建房的规划审批和批后监管,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八)负责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规划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
(九)指导和审查县(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乡村建设规划及重大建设工程。
(十)负责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的监督管理;办理涉及城乡规划管理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工作。
(十一)负责全市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行政管理工作。
(十二)参与全市范围内江河流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和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建设规划、用地规划的制定。
(十三)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和全市规划区内大比例尺地形测绘工作和地形图一图多用的测绘及协调工作。
(十四)参与对城市发展重大问题的研究。
(十五)承办市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